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許肇樹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鳳貞吳明鴻吳東憲吳玥萱 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鳳貞、吳明鴻、吳東憲、吳玥萱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