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許肇樹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鳳貞 、 吳明鴻 、 吳東憲 、 吳玥萱 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鳳貞、吳明鴻、吳東憲、吳玥萱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