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揚昇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易 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