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士元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169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