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鄭正杰
相 對 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聲請人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之住所在基隆市○○區○○街○○
○○○○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