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核發之消費記帳卡簽帳消費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依原告聲請,命即
為訴訟之言詞辯論,並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記帳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等件為證,被告既不
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消費款及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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