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告 王芝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大學、 朱立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原告要主張之請求權法律關係為何(即是要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或是與被告間的什麼約定而為請求),並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之請求原因事實經過(含該金額係如何計算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明及釋明之文件資料;暨具狀補正被告臺灣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4至6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臺灣大學、朱立倫起訴請求給付500萬元,惟原告未以起訴狀表明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及提出相關憑據,復未載明得據以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之具體原因事實經過為何,亦未陳明被告臺灣大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致與首開法條所定起訴之程式不符。本院為查悉上開訴訟要件,曾寄發通知單請原告於103年8月15日到庭訊問,惟原告收受通知單後未表明任何事由未遵期到庭。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附具繕本2份(因原告起訴狀之字跡容有許多難以辨認之處,補正文書請以電腦打字方式或以正楷放大字體書寫),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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