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陳○○法定代理人郭○發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被告 黃重諺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林清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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