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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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自字第3號自訴人 陳妙 上自訴人因自訴被告 簡慧瑛 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自訴人陳妙對被告簡慧瑛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該裁定於103年5月12日送達自訴人位於雲林縣○○鄉○○路○○○○○號住處,由其夫 林榮澤 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已合法送達該裁定,惟自訴人迄今尚未仍未補正,於法顯有未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
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廼伶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