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育誌佑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13,32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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