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印皖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反訴原告與 萬宜 專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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