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54號原告 林青賢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曦琴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