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簡健章
何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薛政宏 律師被告 許力中 兼法定代理人 許祥和 被告 李奕
黎柏宏 李冠宏 上列被告許力中、李奕、黎柏宏、李冠宏(下合稱被告4人)因殺人案件(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經原告對被告4人及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許祥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書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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