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劉昱甫
劉芳妤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邱雅蘭 被告 林哲弘 上列被告林哲弘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0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嗣改分為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23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