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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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燕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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