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萬參輔佐人林志儒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