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 前列蔡熒洲、蔡堡墉、蔡焜境共同兼訴訟代理蔡山川人再審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蔡忠孝 再審被告 紀世加
王蔡却 ( 王崑祥 之承受訴訟人)蔡 王秀藤 (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梅 (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紅 (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 (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邦華 (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美 (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兼前列王蔡却、蔡王秀藤、王秀梅、王麗紅、王邦華、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王水樹 再審被告 蔡順同
紀佳佑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王塗獅 蔡錫輝 蔡新巖 蔡秀賢 蔡西峰 蔡嘉孟 前列蔡錫輝、蔡新巖、蔡秀賢、蔡西峰、蔡嘉孟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介生 再審被告 紀聰明
蔡穎勝 紀金泰 王明義 孫依萍 蔡衛勳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