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佳良 兼法定代理 李秀芳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芳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零玖拾玖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