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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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信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羅瑞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1,550元【計算方式:(331㎡+119㎡=450㎡)×4,559元=2,051,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