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文慶具保人陳鴻梅被告陳心郁選任辯護人 袁大蓉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陳鴻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鴻梅、徐文慶因被告陳心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中經先後依檢察官、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000元、20000元,繳納現金後,分別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12月22日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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