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38號原告 林健全 被告 林梅俤
曾文次 曾煥智 曾錦滿 曾錦真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香 被告 曾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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