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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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33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被告於警詢供稱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000元,並自行提出供警方查扣,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