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盜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年;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陸││台│0│台││││││1││竊│期月││中│7│中│上2│││││1│││徒││地│偵6│高│0│7│同│上│8│執8││盜│刑││檢│2│分│易9│││││4│││││署│2│院│││││││├──┼──┼────┼──┼─────┼─┼───┼────┼─┼───┼────┼───┤││有玖││台││台││││││1││盜│期年││中│0│中│上4│││││6│││徒││地│偵9│高│8│9│同│上││執6││匪│刑││檢│9│分│訴2│││││6│││││署│5│院│1││││││├──┼──┼────┼──┼─────┼─┼───┼────┼─┼───┼────┼───┤│強│有壹││台││台││││││1││盜│期年││中│0│中│上4│││││6││搶│徒捌││地│偵9│高│8│9│同│上││執6││奪│刑月││檢│9│分│訴2│││││6│││││署│5│院│1││││││└──┴──┴────┴──┴─────┴─┴───┴────┴─┴───┴────┴───┘受刑人 周益寬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