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七號A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勝木
法官楊省三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