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建鼎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