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陳佩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佩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佩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O七四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五紙、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電話紀錄單一紙、受刑人、具保人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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