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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