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律師被告崴士柏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