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道友 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通信設備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二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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