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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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宇嵩 代理人 林櫻玲 相對人宗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丁○○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