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9月23日以甲○○為正卡申請人、丙○○為副卡申請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證物一)使用在案,約定正、副卡需就各別使用所生之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目前修定副卡僅需就其使用副卡所生之帳款負清償責任),並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聲請人,或得依約採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未付帳款,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按年率10.8%計收循環利息(每半年定期調整之,目前為年率11.436%);並約定若未繳交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時,另按循環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等情事,聲請人得主張終止契約,債務人應就其全部應付款項一次全數繳清。
(二)詎債務人自99年1月5日起之應付帳款皆未繳納,迄99年5月5日止尚欠聲請人消費簽帳款本金197,581元(經清查消費明細全數皆副卡申請人丙○○所消費簽帳使用),利息9,284元,違約金891元,合計207,756未償,依約債務人丙○○應就上述債務付清償責任,債務人甲○○為正卡申請人對正、副卡各別使用所生之帳款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經本行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等證物為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游│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1.436%│││197581│ 淑冠 │月6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游│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1436%│││197581│淑冠│月6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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