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訴字第194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89,
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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