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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