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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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即原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㈠上訴人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8,995萬3,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萬7,038元。惟上訴人鴻源公司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6頁),暫予免徵上開上訴費用。
㈡上訴人丙○○上訴利益金額為1,572萬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636元。
㈢上訴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796萬6,68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20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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