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 官游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