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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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31號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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