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1年7月9日│91年6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91年度偵字第457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度訴字第898號│91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實│││││審├──────┼──────────┼──────────┤││判決日期│91.10.08│92.01.15│├─┼──────┼──────────┼──────────┤││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1年度訴字第898號│91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0.25│92.02.0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1年度執字第3737號│92年度執字第64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2┌────────┬──────────┬──────────┐│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1年3月16日至91年7月│91年4月18日至91年7月│││8日止│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2933號│91年度偵字第293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實│││││審├──────┼──────────┼──────────┤││判決日期│92.11.06│92.11.0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2.04│92.11.0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126號│93年度執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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