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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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27號原告 林萬吉 特別代理人 林錫嬌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游千賢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王東良
廖欣怡 張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因三七五減租耕地範圍之查核未臻完善,且原告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內政部103年5月21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顯示有可資參考之事證,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8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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