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告 楊進村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
賴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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