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32號上訴人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33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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