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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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請人 陳光雄 設計規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光雄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1至6之支票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編號7之支票已於96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30元│95年10月30日│GP0000000│4│││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002│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34元│95年10月30日│GP0000000│4│││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003│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3元│95年10月30日│GP0000000│4│││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004│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489元│95年10月30日│GP0000000│4│││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005│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4,650元│95年11月15日│GP0000000│4│││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006│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3,825元│95年11月15日│GP0000000│4│││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007│陳光雄設計規劃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35,000元│95年11月30日│GP0000000│5│││公司陳光雄│復旦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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