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在該87年度訴字第33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調閱本院87年度訴字第33
4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