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7,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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