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749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騰視覺創意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東謄視覺創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