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51號反訴原告即甲○○被告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