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78號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4年度執字第3228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5年6月12日北院錦94執木字第32285號函附卷可稽。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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