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等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七百九
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