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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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小字第221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台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