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徑一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許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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