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孫維志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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