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仟 陸佰 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玖佰 肆拾叁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